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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政策法规以案说法
个人股东股权收购后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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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税务局在对XX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企业股东C以净资产价格收购原股东AB合计持有的该企业100%的股权,纳税人已经依法缴纳股权交易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后立即将企业的盈余积累向新股东C转增股本,企业对股东C将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判定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部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重复交税,通知企业办理退税。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一条的规定,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股东以净资产价格收购公司100%股权,股权收购后新股东取得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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