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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屋,个人因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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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因此,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屋,个人因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可以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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