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日,南京地税稽查人员在对某酒店A公司2014—2015年的账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2014年6月有几笔异常会计核算分录:①借:其他应收款—××公司 41600元、贷:营业收入—房租 41600元;②借:其他应收款—××公司 22500元、贷:营业收入—其他 22500元;③借:银行存款—××公司 64100元、贷:其他应收款—××公司 64100元。通过询问财务人员并调取核对相关合同、发票和纳税申报资料后发现,该酒店将自己拥有的房屋出租给B公司使用,每月除了正常收取房租外(水电气费用由承租方单独自行缴纳),还额外收取中央空调使用费和消防系统使用费22500元。该酒店每月仅就“营业收入—房租”科目记载金额缴纳房产税,而收取的中央空调使用费和消防系统使用费则计入“营业收入—其他”科目不申报缴纳房产税。经过核实确认,该酒店2014—2015年通过单独收取中央空调使用费和消防系统使用费的方式总共肢解房屋租金收入540000元,偷逃房产税64800元。
税法分析:针对上述处理,检查人员做出如下政策解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再结合本案,中央空调和消防系统属于“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随同房屋出租时,无论是否单独收取租金,均应并入房屋租金收入中。因此该酒店收取的中央空调使用费和消防系统使用费应并入房屋整体租金收入从租缴纳房产税,而不应人为地肢解。
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将多余空置房屋对外出租谋利。为此税务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将房屋等资产(包括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等)对外出租时,应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准确核算房屋租金收入,切不可为了少交税款而肢解收入。